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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出口的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、仪器及用品复运进境,监管方式为“退运货物”,代码为“4561”。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出口的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、仪器及用品,应当在项目合同规定的工程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(以下简称规定期限)复运进境。
货物进出境后,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可由发货人或收货人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: (一)质量不合格,且双方达成书面退运协议; (二)货物的型号与购货合同的规定不符,且双方达成书面退运协议; (三)错发、错运而造成的溢装、漏卸而退运的货物; (四)海关按国家规定责令退运的货物。
租赁进口货物是指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合同后,由境内企业租赁进口的货物。 在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和"监管方式代码表"中,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,监管方式代码"1523",简称"租赁贸易"。